(京住审〔2016〕10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简化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资格复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复核内容 (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租赁期间以及租赁合同到期前,对备案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是否发生变化,不再复核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二)对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应按原规定对该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在轮候或承租期间,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保障房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二、简化复核流程 对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进行资格复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应当在规定的复核期间,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动申报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情况,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取纸质材料和系统信息核对等方式,对备案家庭资格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做出资格保留、变更或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经复核备案家庭情况符合条件的,可签订或续签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应说明理由。 三、严格补贴资格复核 (一)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备案家庭,除上述规定外,在补贴领取期间,应当定期对该家庭人口、婚姻和住房情况进行信息系统核对。 (二)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市场租房补贴相关管理规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市场租房补贴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补贴家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报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 (三)对复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状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行为的申请人,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供相关部门查询,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保障房。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