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住审〔2016〕3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现就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家庭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对本通知附表中所列第1-5项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交,第6项证明材料予以调整简化。申请家庭应诚信申报、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并通过部门联网进行信息比对核查。 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对应当受理的申请,必须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须补齐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三、各区、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实行审核管理双岗制,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强化审核人员、台账和档案管理,提高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实现审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四、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字〔2015〕41号)要求,各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资格审核备案、变更、复核等工作全面纳入信息比对核查管理,对因住房、收入情况系统锁定的家庭要重点核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锁定内容要求申请家庭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街道(乡镇)、区“两次公示”制度,公租房租金补贴及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家庭申请及获得补贴情况,应全程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六、对审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行为的申请人,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供相关部门查询,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保障房。 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规定需进行复核及本通知发布前提出申请的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 |